摘要: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上海版权局2018年“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
凌云永然客户发现上海某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安装并商业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CATIA软件。为维护自身权益,客户委托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凌云永然”)律师团队向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文化执法总队”)投诉。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签署了软件采购合同。然而被告未依照和解协议付款并且继续大规模使用案涉软件,因此客户再次委托凌云永然律师团队提起诉讼并处理相关事宜。
诉讼前,文化执法总队共在被告处查获8套侵权软件;至诉讼进行证据保全时,侵权软件的安装数量增长至73套,并且都正处于使用状态。根据双方此前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被告应当停止侵权,并与客户授权的代理商签署采购合同,同时将更为注意建立与完善软件资产核查与管理制度,确保合法使用客户软件。同时,鉴于双方已达成和解,文化执法总队因此对被告依法减轻了行政处罚。然而其不仅未能依照和解协议履行自身义务,反而隐瞒客户继续使用侵权软件,并扩大了使用规模,主观恶意明显。被告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当时市场上较为广泛地使用侵权软件的风气,在客户软件频繁地对外销售的情况下,本案结果对于客户后续可能提起的其他维权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难度高,客户损失或将难以填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核心要点为“确定的实际损失/获利金额、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情节严重”,由于被告持续侵权、不知悔改,因此法院已认可了凌云永然律师团队提出的被告存在主观恶意,情节严重的观点。但本案在损失金额的确定上却颇有争议。
并且本案在软件单价的确定上存在诸多证据及争议。客户所提交的其授权代理商与A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标明,案涉软件价格每套为25万余元。然而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却证明B公司从客户代理商处采购的同一软件单套价格不到19万元。文化执法总队出具的处罚决定书上则显示软件单价仅为8.1万余元。双方所提交的证据与第三方的证据存在冲突,且价格差异十分明显,也无更为详细的证据证明客户所遭受的具体损失。基于此,在无法确定软件单价的情况下,进而也无法确定客户损失,导致本案未能满足法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加之当时国内尚无著作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后文所称“裁量性赔偿制度”的具体名称)的先例,凌云永然拟通过主张适用该制度维护客户权益困难重重。
根据著作权侵权的法定最高赔偿额50万元,若本案无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为客户获得充足的赔偿金,客户将面临较为高额的损失。此外,该赔偿数额对于同类侵权性的震慑力稍显不足,或将无法打击市场上软件侵权的不良风气。
凌云永然律师团队详细组织了证据,通过比对判例与本案情形的方式,向法院阐明了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最终,尽管客户的实际损失无法具体确定,但法院认定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客户损失明显高于法定最高赔偿额,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及严重情节,法院最终适用裁量性赔偿制度,判决被告共支付客户经济损失及其他费用共计900万元。
获得900万元的赔偿及其他费用这一结果远超客户预期,客户对凌云永然律师团队在本案中的大力协助表示了高度满意。本案后,客户多次与凌云永然进行合作,将旗下其他软件的维权事宜交由律所处理,双方友好合作至今。
本案系上海市首例适用裁量性赔偿的知识产权侵权案,这对同类案件极具指导意义。本案是法院依法适用裁量性赔偿制度以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不仅有益于进一步肃清市场上使用侵权软件的不良风气,同时也有益于引导、提示社会公众使用正版软件。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上海版权局2018年“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