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合法清算并依法注销,根据《公司法》第188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其民事主体资格随之灭失,故注销之后所用公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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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