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当原始股东以自身持有的股权为担保物设立抵押或者质押时,虽然仍可签署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来实现股权的所有权转移,然而,根据相关法令的规定,股权变更登记必须要征得质权人的许可才能进行实施。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股权转让方有义务向受让方如实披露股权已设定质押的事实真相,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欺诈行为;其次,对于受让方而言,由于股权已设定质押,其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可能存在无法履行的风险。
若股权质押所担保的债务无法得到清偿,那么该股权很可能会面临被司法机关强制拍卖用以偿还债务的命运。
需要强调的是,在股权设定质押之后,未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之前,任何形式的股权转让都是不被允许的。
《民法典》第443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