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的裁决机制:
1.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常常会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情形,兼顾子女的最大利益来作出决定;
2. 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通常会以财产的具体状况为准绳,秉承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一方权益的原则做出判断;
3. 至于涉及到离婚问题的决策,则需要以“双方情感是否破裂”作为主要依据进行裁定;
4.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多种裁决方式可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