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倘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双方在劳动合中的约定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且全额地向劳动者支付薪酬待遇,那么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要求该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所欠薪酬;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以低于当地区域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给劳动者薪酬,则应支付其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若用人单位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按照拖欠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比例,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