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使用共同财产购置的车辆,理所当然应当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以个人名义购置的汽车并且将其记录为自己的所有物,法律也会满足其情感需求,视之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同样的情况,如果将这辆车记录在另一方的名下,那么这份财产将会被视为夫妻间的合法共有财产。
此外,如果是在婚姻中得到了任何形式的亲属赠与,包括汽车在内的财物均应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只有在赠与行为中明确定义为仅赠予某一方时,这些财产才能被视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
而若是在婚后进行汽车购买行动且夫妻各方对于车辆所属问题有所协议或书面约定,则必须依据双方所达成的共识来对此展开处置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