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2 月3 日,台湾艺人徐熙媛(大S)家属发文证实,大S 因流感并发肺炎在日本旅游期间去世,终年48 岁。
时值大年初三,大S 的突然离世,令人揪心。但在该事件引发的热议中,笔者注意到接待徐家在日本观光的导游言论不当,超出了其应有的职业规范,值得警惕。该名导游,不仅详细透露了徐家的行程,还指出早在出发前大S 就有身体不适的状况,后续未见好转的情况下就医不及时,病况急转直下,造成悲剧。
该名日本当地导游详细透露了大S发病和救治的全过程,相关人士看来,此举显然侵害到了游客的隐私权,特别是涉事死者为知名艺人,丧主家庭备受媒体关注,在此情况下,此类不当行为严重影响了丧主家庭的安宁。
通常我们都知道,“保护游客的个人信息,不泄露游客的隐私和行程安排”是导游的基本职业规范要求之一。但显然,该名导游的行为严重有悖其职业道德,也有违法侵权之嫌。
就个人信息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门设立了“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编”,旨在强化对于个人信息处理环节的规制,从而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更加全面细致的规定。
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基于生活常识,我们清楚地知道,很多个人信息是当事方不愿意公诸于众的内容,如果擅自公开,很容易构成侵权行为,产生侵权事实,进而涉及侵权责任问题。
本起事件中,涉及到了旅游合同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获取旅游者的身份、家庭、身体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是旅游经营的需要,但与之相伴的是旅游者个人信息被用作他途的问题也屡禁不止。为此,严格规范对旅客信息的依法处理,是旅游经营者们必须尽到的法定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关于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以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旅游者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支持游客的相关维权主张,从而达到违法必纠的目的。
事实上,前述出台在2010年的司法解释还由于民法典的实施而进行了修订(2020年12月23日),一方面删除了“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的文字表述,强调处理私密信息必须取得权利人的“明确同意”,否则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不得默认旅游者同意授权个人信息,以此防范经营者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选项的行为;另一方面是采纳了《民法典》第111条“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的观点,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等,强化了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收集使用旅游者个人信息上的责任义务。
令人欣慰的是,我国社会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已经逐渐形成了共识。随着互联网社会的到来,大于个人隐私范围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而制定的专门法律。这也代表了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踏上一个新台阶,社会的依法治理更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