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n+3”这一术语通常指的是员工在原任职公司所累积服务年限的基础上,额外追加三个月的薪资作为赔偿金。
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涉及经济赔偿部分,其具体数额应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实际服务年限进行核算,每满一年便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度的赔偿金额。
对于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以构成一整年的服务期,则可视为已服务一年;而对于未满六个月的服务期,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