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形之下,仲裁开庭预示着仲裁程序已然迈入实体审理阶段,而在此期间能否获准撤诉,往往会受到仲裁庭裁判或相关程序规则所设定的制约。
尽管相关法律并未明文禁止法庭审判之后撤销诉讼请求的措施,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可能需要征得仲裁庭的首肯或者遵循特定的程序规范。
在劳动仲裁庭审结束之际,若仲裁庭尚未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则当事人有权选择撤诉;
倘若仲裁庭已就此案作出处理结论,那么当事人便无法再行撤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