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驳回正在实质审查的专利

作者:小编 日期:2024-12-06 点击数: 

  发明专利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专利申请书不符合规定等的情形时,可以驳回专利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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