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怎么判决,符合条件的公证是有效的。
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应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审判实践中对于“充分”的界定,是以一般注意义务而产生的形式审查为准,还是以专家责任所产生的高度注意义务为准?公证员本身类似于医生、会计师等专家,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执业证书,并且在公证机构专门从事公证事项,对公证事项的权属状况尤其应当有高度的敏感,并就此事项通过其专业技能来进行实质性审查,相对于公证申请人而言,其应当属于专家范畴。同时公证文书作为证据材料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和社会公信力,公证书对后续的行政行为和法律关系的成立具有重要的作用,故为了维护公证文书的公信力,遵循信赖保护原则,应当适用高度注意义务。
专家责任的特殊性决定了专家和当事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这就需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来更为合理地分配双方之间的举证义务。专家责任中包含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因此专家责任认定中过错的认定需要由专家举证证明自己的执业行为符合执业规范、注意义务、法律法规等一系列规范和准则,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