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限制高消费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转让股权或股份的,看是否是实际控制人,被转让的股权或股份是否被冻结或存在质押。
2、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