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产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