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变更后还要承担责任吗

作者:小编 日期:2024-07-13 点击数: 

  原有股东已经全额投入,那么在股权转让以后,他们就无需再为任何事宜负责。

  反之,如果未够投资,或投资义务未到期限时转股,若投资者承继者知情或应知原委,公司可要求新股东履行义务,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

  而对于公债者而言,他们有权要求未尽责任或未全部尽责的原有股东在投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部分进行补充赔偿,投资者同样需负连带责任。

  投资者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原有股东追讨。

  除非转让双方另有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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