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时,可获得以下多项赔偿:
(1)治疗工伤所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及康复相关支出;
(2)因治疗工伤而需支付的住院期间的专项伙食补助费用;
(3)赴统筹地区外就医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与住宿费用;
(4)为恢复功能而需要进行安装或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的相关费用;
(5)对于生活无法自理的劳动者,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享受相应的生活护理费用;
(6)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以及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