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因受骗而参与洗钱活动,经司法机关严格审查,若最终确定当事人系在遭受欺骗后参与洗钱过程,将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若当事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形下协助他人洗钱,则并不构成犯罪。
但需注意,若确实属于无辜者,却因帮助他人洗钱而涉及到诈骗案件,那么其将面临刑事指控。
若转移的资金本身存在非法性,那么当事人仍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于洗钱罪的主观要件,主要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确知晓自身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盖、隐瞒其来源及性质,且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故意实施此行为,同时期望该行为能够实现。
对于犯罪故意中的“明知”这一概念,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具体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类型、数量、转化、转移途径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多重主、客观因素进行准确认定。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意味着缺乏洗钱罪的主观故意要素,因为洗钱罪属于故意犯罪。
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在完全不知情或不可能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洗钱行为,便可排除犯罪嫌疑,无需接受刑事审判。
在此处,我们所讨论的是否知情,必须依据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进行严谨的判断。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