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影视作品正式公开上映之前,其版权持有者常常会展开大规模的宣传推广活动,以扩大影响力及知名度。
这其中,商议出借版权给各大知名博客、公众号以及短视频制作者,让他们发布与其有关的宣传影片或深度解读文稿,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
若是这些剪接、制作与发布行为都获得了版权方的允许与授权,那么通常情况下,此举不会引发任何侵权争议。
相反,若无版权方的明确授权,这些剪辑、制作与发布的行为便被视为侵权。
广大的博客作者所发布的影视解说道路片中往往包含了丰富的原作元素,无论这些影视解说道路片本身是否具备独特的创新性,亦或是能否构成新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明文规定,短视频制作者们都必须尊重并保护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还详细列举了16项具体的权利及其对应的16种受控行为,而“剪辑视频”并不在此16种受控行为之中。
版权所有者拥有对其作品的完整著作权,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影视剧作品,无疑构成了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