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按照股份大小算吗?

作者:小编 日期:2024-07-10 点击数: 

  开设赌场罪乃是指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开设赌场,吸引大量赌徒入内参与赌博活动,从而获取暴利的犯罪行为。

  此种犯罪对社会的规范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必将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严厉制裁。

  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幅度如下,对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若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严厉惩罚。

  “聚众赌博”这一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通知》第四十三条的明确规定,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亦或是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以及组织十名以上中国公民前往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的情况。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者也应依法予以立案追诉。

  在赌博犯罪过程中所使用的作为赌注的款项、用以兑换筹码的资金以及通过赌博所赢得的财物均属于赌资范畴。

  对于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其赌资数额可按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来计算确定。

  在计算机网络上搭建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充当代理人,接受投注的行为,同样属于本条规定中的“开设赌场”行为。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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