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 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 证人证言;(七) 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作为证据使用必须要满足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首先,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不是修改、删减过的内容。
其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最后,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
此时的微信聊天记录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了,属于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