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自愿将个人财物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而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该类行为被明确界定为“赠予”范畴。
此外,我们要强调的是,赠与合同属于双方共同的责任,需要赠予方表达出赠送意愿,同时亦要求受赠方做出明确的接受指令,倘若二者缺一不可,则赠与合同无法生效。
在赠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赠予方通常会将财产的所有权(但并非仅限于此,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同样可作为赠与的财产)转移至受赠方手中,因此,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其相关规定对赠与合同具有参考借鉴价值。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下,赠与合同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1.以赠予之名规避国家有关限制流通物及禁止流通物规定的赠与合同;
2.国有财产或集体财产的行政管理者,除非在特定情况且获得特别许可的前提下,否则不得擅自将所管理的财产赠送给他人,但若国有财产或集体财产已被授予他人进行经营管理,且经营管理者依法进行了赠与处分,则不受上述限制;
3.以逃避法律义务为主要目的的赠与合同。
至于赠与合同是否能够撤销,具体情况如下:
1.当赠与标的物已经实际交付或已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时,此时赠与标的物已经发生转移,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故而不得撤销;
2.赠与合同签订之后,如已通过公证机构进行证明,表明赠与意愿经过深思熟虑且得到了公正机关的确认,那么也不能随意撤销;
3.依据法律规定,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由于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道德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与公益和道义相悖,因此此类赠与合同也不得随意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