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决定解散时,则需按照员工所工作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每位员工每满一周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而对于在岗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整年的员工来说,应当将其视为完整的一年来处理;若是工作时间低于六个月的话,则需要向该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以作补偿。
至于此处提到的“月工资”,即为劳动者在与雇主签署的劳动合同被正式解除或是终止前的最后十二个月内所得出的平均薪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