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试用期员工累计已连续工作达十二个月以上,则不论其在此期间是否曾于其他公司就职,皆可享有年休假权益。
2、若试用期员工在同一家公司内的试用期限超过三个月但不满六个月,同时此段试用期临近年末或跨越年度时,该公司有责任为该名员工安排并让其享受到应有的年休假待遇。
3、倘若试用期员工未能满足连续工作达十二个月以上之条件,便无法享受相应的带薪年假福利。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